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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对国营企业资金管理的方针、原则、方式和方法进行了不断的改进。建国初期,国民经济处在恢复阶段,企业数量少、规模小,国家对企业的资金实行供给制,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设备和材料以及工资和费用的开支,全部由国家拨给;企业生产的产品,则全部交给国家。资金管理主要是编制收支预算,企业不算成本,不计盈亏,仅核算物资、设备收发结存和费用开支的数额。为了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1952年在全国进行了“清理资产,核定资金”工作,对企业的全部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清查盘点,作价入帐。在此基础上,国家按照企业生产任务确定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的需要量,核定计划定额并拨给自有资金,要求企业独立经营,核算盈亏,开始实行经济核算制。从这一次清产核资直至1978年,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虽有许多发展和变化,但就国营企业的资金供应来看,基本上仍实行供给制。例如,固定资金的来源(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国家财政拨款,企业无偿占用;补充固定资产损耗的折旧基金,在1967年以前全部上交国家,此后有小部分留归企业作为更新改造基金。工业企业的流动资金根据核定的计划定额,全部由国家财政拨款,企业无偿占用;1958年改为财政拨款70%,其余30%由银行贷款,实行有偿占用;1959年对定额流动资金改为全部由银行贷款供应;1961年又恢复为全部由财政拨款供应。
1979年以来,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企业的资金管理方针有了重大改变,开始实行资金有偿使用的办法。主要是: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家财政拨款改为建设银行贷款;固定资产的基本折旧基金只上交国家财政30%,其余留归企业作为更新改造基金,并准许一部分企业留用全部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定额流动资金的来源由国家财政拨款改由银行贷款;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企业税后留利解决。在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以前,企业对国家财政拨给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要缴纳资金占用费,即按国家投入企业的资金总额和计征比率计算应交的占用费,由企业实现的利润支付。实行资金有偿使用的办法,对于提高资金利用效果,促进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贯彻经济核算制起了重大作用。
定额贷款就是银行向其客户放贷款时,规定了最高额度,客户可分次或一次向银行取得贷款,但贷款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贷款的总定额。
达到定额后客户若再需资金,必须与银行另签新合同。就是说贷款的总额度是签贷款合同时事先定好的,办理定额贷款就是固定额度。
扩展资料:
银行对企业定额内的流动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过去国家对每个企业都核定一个维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资金,即流动资金定额。
这部分资金本来应由财政向企业拨足,但在企业核定的定额普遍偏宽的情况下,为了节约国家资金,加强银行监督,财政对企业定额内的资金需要只拨一部分,其余部分由银行贷款解决。定额贷款一般被企业长期占用,具有短贷长用的性质。
百度百科-定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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