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关“什么是森林火灾保险”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什么是森林火灾保险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森林火灾险是为提高林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建立森林保险服务体系而设立的政策性保险险种。
森林火灾险的承包范围是正常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投保人投保时应将其自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林木全部投保,不能选择性投保。保险金额500元/亩,保险费率4‰,保险费2元/亩。保险期间为一年。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造成保险林木死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每次事故免赔率为损失面积的10%,最高不超过15亩。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受损面积×(1-免赔率)
(一)保险的森林范围。凡国营、集体单位、以及联合体、个人种植或承包的森林,均可向保险公司投保。
(二)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森林发生以下范围内的损失: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森林火灾造成保险林木的损失;已采伐堆放在保险林区内的保险林木,因保险范围内的火灾造成的损失;发生火灾时,被保险人为控制火灾的蔓延采取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及由此造成的保险幼林的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三)除外责任。保险森林由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火灾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负经济责任的火灾损失部分;由于保险森林发生火灾致使第三者的森林造成的损失,以及被盗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四)保险期限。森林火灾保险的保险期限定为1年,从约定起保日零时起到保险期满日24时止,到期续保,另办手续。
(五)保险金额。森林火灾保险的保险金额按天然林、人工林划分档次,并以每亩为单位计算。也可以按树龄分档次按亩计算,但必须只考虑保成本,保险金额的确定要有控制。
(六)交保费。被保险人应在投保的当日一次交清保险费,中途不得退保。
(七)赔偿处理。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供火灾发生原因、时间、地点、面积和损失程度等书面材料和当地护林防火部门的证明以及保险单,经保险公司审核赔偿。 保险森林受灾后在1个月内被保险人不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或已确定赔偿后3个月内不领取赔款,即作为自动放弃索赔权益。
1.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历程1982年我国拟定了第一部《森林保险条款》。1984年进行了森林保险试点,到了1988年全国已有20多个省的133.3万多hm2森林开展了保险工作,随后森林保险面积不断扩大,对于减少森林灾害发生,分散经营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
1993年以后至今,我国森林保险呈萎缩徘徊状况,原来试点的森林保险也大都名存实亡。西北地区目前的森林保险基本上处于空白。
2.我国森林保险试点中的基本做法(1)广西、桂林的集体林区的基本做法。原有社队林场在落实“三定”,实行林业生产责任制以后,把原有杉木人工林承包给农民集体管理。承包者为了减少风险便主动向保险公司投保。这种保险的基本方法是:①把主伐前的森林划分为几个档次,每个档次按不同标准收取保险费;②按单位面积营林生产成本费用确定保险额;③根据杉木人工林的生长特点,确定火灾为基本险种,偷盗、抢劫为附加险种并按不同费率分别计算。
(2)平原农区林木保险的基本做法。随着平原农区农田林网建设和农业责任制的落实,集体和个人的林木数量有很大增加。为了加强管理,防止偷盗、牲畜毁坏及减轻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林木保险公司(属小保险)便由此而生。这种保险的共同特点是:①林木保险与管护并举,保险单位从投保人处收保险费,对林木发生的意外灾害给予经济补偿,同时,公司还组织护林人员进行林木管护,以保证林木正常生长;②按株数计算缴纳保险费,并进行经济补偿;③公司自筹(资金)、自防、自救,一般与保险主管部门没有联系,有自己的独立性。
3.我国森林保险存在的问题(1)我国没有专门的森林保险的法律法规。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服务的保险事业,保险立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表明了国家对农业保险的高度重视。现在的问题是虽然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同时将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但是,至今有关农业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仍未出台,我国目前还没有规范的农业保险法规,森林保险的性质得不到界定,森林保险的组织体系、经营范围、基金管理、费率制度、赔付标准等也缺乏法律规范。由于缺乏森林保险的相应法规,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操作依据,表现出随意性和盲目性。1996年颁布的财产保险基本条款中明确规定森林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因此就出现了森林保险既属于农业保险的范畴,又不在财产保险标的范围内的悖论。
(2)现行保险体制不适应森林保险发展的需要。由于林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森林产品具有外部效应,因此,森林保险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属于政策性保险的范畴。而在金融体制改革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要向商业金融机构转变,无论是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还是现在的中保财产保险公司,其主体机制都是商业性的,这种商业性的保险公司除了向社会提供保险服务之外,主要经营目标是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而林险服务林业、保护林业和保本经营的政策性目标是与商业性保险公司的本质要求是相悖的,因此森林保险在商业保险公司中不可能找到自己的发展位置和业务空间,也就不可能发展。政策性林险被长期禁锢在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体制中,这是阻碍森林保险发展的根本原因。此外还存在理赔复杂,经营管理技术要求高的问题也限制森林保险业的发展。由于森林生产周期长,灾害多,突发性强,恢复慢等特点决定其经营管理和理赔方面必然有一定难度,灾害种类和频率、受损强度等都各不相同,难以确定,评估技术要求高。由于保险林木是不断增值的,保险金额也就很难确定,然而,所需具有林业专门技术又要懂得保险的人才又奇缺。
(3)森林经营者投保积极性不高。森林保险在经济较发达林区,已被相当一部分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农户所认识和接受。但是,在更多的林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西北地区,森林保险的意义和作用还没有被广大森林经营者所接受,对森林保险的必要性、迫切性认识不足,加之西北地区国有林场和林农普遍存在资金困难的问题,无力承担保险费用,更有人认为森林保险加大了群众负担,是乱收费,因而拒绝参加。
(4)政府角度看,国家政策对森林保险支持力度远远不够。森林保险离不开政府的扶持,从总体上看,森林保险的经营是亏损的,但并不排除个别年份有盈余,国家在政策上对森林保险缺乏应有的扶持,至今政府也没有制定出完整的鼓励农业保险的措施,虽然国家免除了营业税,然而有节余的年份仍要上缴所得税。在税收政策上体现不出商业性保险与政策性保险的区别,对林险的扶持力度不够,地方政府常把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林险业务看作是保险公司自己的事,盈亏与其无关,因此对林险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强,面对亏多挣少的森林保险业务,大大挫伤了商业保险公司的热情。
(5)险种单一,不能满足林业经营者的需求。森林保险和农业保险同属于政策性保险,所不同的是森林保险险种单一,只有单一火灾基本险一种,远不能满足林区多种自然灾害的要求,同农业险种已达100多个相比差距很大,目前还有很多险种没有开办,如森林病虫害险,林区多种经营生产中的各类保险。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林业在优化生态环境中的重要作用,更应从保护森林生态环境方面开办各类责任保险。
关于“什么是森林火灾保险”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本文来自作者[雅山]投稿,不代表乐毅号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leheathy.com/zhishi/202508-4184.html
评论列表(3条)
我是乐毅号的签约作者“雅山”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什么是森林火灾保险”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什么是森林火灾保险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森林火灾险是为...
文章不错《什么是森林火灾保险》内容很有帮助